阳光高中ycyggz.com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范文(通用6篇)

2023-09-11 福建 点击: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1、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时刻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严格遵守步行时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认真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等规定,做到从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过街,不在道路上玩滑板或溜旱冰、不横穿马路和道路绿化带、不翻越道路护栏等。

3、严格遵守乘车时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的.要求,文明让座,下车后遵守步行交通规则。不搭乘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以及超载车辆、载货车辆、酒后或疲劳驾驶车辆和火三轮等非法营运车辆。

4、严格遵守骑自行车时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未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家长承诺:

1、不断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规明交通行为,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能力。

2、以身作则,给孩子做出步行或乘车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的榜样。驾车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闯红灯、不酒后或疲劳驾车、不违章停车、不违规超车等。

3、为保证出行安全,绝不让孩子搭乘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以及超载车辆、载货车辆、酒后或疲劳驾驶车辆和火三轮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准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4、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成为和谐交通的参与者和宣传者,劝诫亲戚和朋友时刻遵守交通法规,用自已的实际行动做到尊重生命。

承诺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一、 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 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周五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学校门口实行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 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五、 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1、学生上、放学实行路队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途中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不准扒车、追车、拉车,强行拦车。

2、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要靠路右边行走。行走时要专心,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在雾、雨、雪天时,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5、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更要注意安全。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要走人行横道线;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交通安全是学校及整个社会安全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我校全体师生的交通安全,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校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预防处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况顺方

副组长: 苟大鹏 李显红

组 员: 胡兴 张-健 张开平 以及各班班主任

二、 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1.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交通事故

(2) 进一步完善何落实防范事故的责任感

学校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级领导干部是主要负责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的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是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 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要以教育为主。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2.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

对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经常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安全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取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信号。

首先,规范校园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园内的最大行驶速度;其次,就是严禁校外无关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校外车辆必须征得学校管理部门同意,或发放通行证方能在校园内行驶。

三、 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由于我校地处农村,交通状况较为复杂,加之路上机动车辆与日俱增,且不排除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的违章操作,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为确保我校教育秩序的稳定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我校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1.在上学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拨打120或110,组织临时抢救和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其家长。

2.如果交通事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向交-警大队,市教育局,当地党委政府电话报告。配合交-警大队作好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书面向教育局报告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3.作好全校学生的稳定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教学秩序的混乱,同时要即时作好交通安全的再教育工作。

乐山小学

2012.3

1.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让学生详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由值班校级领导负责,定岗、定人,在学校门口两侧路段内实行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实行班主任带队、排队放学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由值班教师疏导交通,对学生排队及班主任带队和维持秩序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情况记录。

3.学校把校门口值勤情况、放学排队秩序和班主任带队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班主任的常规工作量化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周一通报,一月一考核。

4.在校门口两端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学校门卫要把好校门口秩序关,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和随意出入校门。

5.学校门卫要加大对教师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教师车辆非公务进入校内;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超载车辆;校园内车辆通行区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7.校内工程施工车辆、家属院住户车辆,应到学校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门卫、值班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8.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9.学生在校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如果在场的,应立即协助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帮助及时联系家长。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011-6-19

第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三条 学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学生外出活动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则。活动中如涉及用车用船的,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有关学生用车用船的规定,必须使用交通部门认可的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运公司车辆及船只,事先与具有资质的客运企业签订书面包车包船运输协议,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严禁租用其他单位、学校用于接送职工、师生的自备车。

第四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第七条 学校在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八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三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

第九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其他情况,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前5日发布通告。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规范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 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影响交通时,维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需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一)挤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

(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

(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

(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旗帜;

(九)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十六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间内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

在鼓浪屿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挂牌、行驶。

第十七条 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操作的残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三)使用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机动车;

(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八)不按规定安装或故意遮盖、损坏机动车号牌;

(九)其他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的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发现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转向等重要安全机件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

外地驾驶员受雇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须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的,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转入本市。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服务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资格丧失后驾驶机动车辆;

(三)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人员驾驶;

(五)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

(八)驾驶机动车时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

(九)驾驶摩托车时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妨碍驾驶的物品;

(十)向车外投掷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响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施的指示行走;

(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不准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车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冒险行驶;

(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七)不准在机动车道上拦乘客运车辆;

(八)在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的路段,不得在站点外拦乘客运车辆;

(九)不得妨碍驾驶员操作。

第五章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安全,谨慎驾驶;

(二)非遇危急情况,不准突然减速、停车;

(三)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

(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应主动避让;

(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

(七)城区平面交叉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车的路段上,可顺向停车上下客,停车时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 在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准许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

第三十一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

第三十二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指挥灯信号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向行驶;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骑行;

(三)不准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四)在市区道路,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不满十周岁的儿童;

(六)不准三辆以上自行车并排骑行;

(七)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先行;

(九)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六章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在城区道路上发生的车辆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符合保险给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给予预付。

第三十七条 对可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

第三十八条 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七条规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

(二)违反本规定

第十五条  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

(二)违反本规定

(三)违反本规定

(四)违反本规定

(五)违反本规定

(六)违反本规定

(七)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

(二)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

(四)违反本规定

(五)违反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驾驶员,依照国家规定,给予交通违章记分和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客运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连续五次记分满分值的,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客运驾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须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证件的;

(四)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五)处罚不出具票据、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六)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七)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八)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1、步行走人行道,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斑马线)。

2、不在马路上追逐嬉闹。

3、行走时不勾肩搭背。

4、三人及以上应成列行走。

5、进出教室不推挤。

1、红灯停、绿灯行,遵守交通规则。

2、靠右骑车,且骑在非机动车道或靠路边骑车。

3、不逆向骑车、不带人骑车。

4、不骑飞车,不骑单放、双放把手骑车。

5、骑车应集中注意力,不谈天、不追逐,密切注意周围车辆及行人。

6、雨天不打伞骑车,要用雨披。

7、自行车要经常保养、检修,确保刹车灵验。

1、不乘坐超载、无牌证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车辆。

2、乘车时,不把头、手伸车窗外。

3、不与驾驶员谈天,不做影响行车安全的事。

4、排队上车、下车,先下后上。

1、拐弯骑车要减速,穿行马路请下车。

2、晚上骑车须小心,看清路面很重要。

3、骑车不带重东西,扣动响铃要及时。

第五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三条 学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学生外出活动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则。活动中如涉及用车用船的,要严格执行我局有关学生用车用船的规定,必须使用交通部门认可的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运公司车辆及船只,事先与具有资质的客运企业签订书面包车包船运输协议,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严禁租用其他单位、学校用于接送职工、师生的自备车。

第四条 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无“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学校自备车辆不得接送学生上下学。要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接送学生时要杜绝超载现象。

第五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六条 各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放学时尽可能安排值勤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视学校门口的交通情况建立学生放学路队或佩戴小黄帽制度。

第七条 城区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开展体育活动的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九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各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人行道、车道和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不准跳车。

1.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让学生详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由值班校级领导负责,定岗、定人,在学校门口两侧路段内实行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实行班主任带队、排队放学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由值班教师疏导交通,对学生排队及班主任带队和维持秩序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情况记录。

3.学校把校门口值勤情况、放学排队秩序和班主任带队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班主任的常规工作量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周一通报,一月一考核。

4.在校门口两端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学校门卫要把好校门口秩序关,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和随意出入校门。

5.学校门卫要加大对教师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教师车辆非公务进入校内;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超载车辆;校园内车辆通行区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7.校内工程施工车辆、家属院住户车辆,应到学校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门卫、值班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8.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规范、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9.学在校外发交通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如果在场的,应立即协助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帮助及时联系家长。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011-6-19

1、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2、禁止机动车进入学校。特殊情况要在我校兼职保安的指挥下停在指定位置。

3、禁止学生擅自檓穿马路。

4、班主任必须掌握全班过马路学生的基本情况,决不能漏掉一个学生(下午放学后不能留过马路学生打扫卫生或做其它事情,如必须留下来,则由老师必须带学生过马路)。

5、班主任在中午和下午放学时,放学铃声一响,班主任必须动作迅速组织学生排队有秩序下楼,以便统一拉绳过马路。班主任把全班路队带到一楼大厅时,让指定路队长负责带不过马路学生到校门。班主任则在一楼大厅看管过马路学生,听从管理人员指令统一带学生过马路。

6、各班每天必须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平时过马路时一定要慢行,不能跑,要左右看,没车的时候再过去。

7、值日教师、兼职保安要按要求负责校门及周边秩序管理,严格禁止学生自己擅自过马路。

8、班主任在下午放学后才可家访。

9、班主任在下午下班前必须到班级教室清场,督促打扫卫生等所有学生按时回家,待学生全部安全离校后方可下班。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路队制度及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路队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八、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通知其家长,并责任落实到人。

交通安全是学校及整个社会安全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我校全体师生的交通安全,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校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预防处理领导机构

组 长:冯立军

副组长:胡显成

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1.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交通事故

(1)要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防范交通安全事故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

(2)进一步完善何落实防范事故的责任感

学校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级领导干部是主要负责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的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是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要以教育为主。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4)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

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这对防范安全事故是非常必要的。

2.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

对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经常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安全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取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信号。

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回家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对乘车的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小心不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

乘车时,头、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往车窗外扔东西。如上车已没有座位,站立时要稳住身体重心,至少要用一只手吊住车上的拉手或紧扶车上座椅。

对骑自行车的学生,要教育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马路上骑车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汽车道上骑车。如公路没有单独分自行车道的,须靠右骑车,同时注意行人。

首先,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第二、规范校园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园内的最大行驶速度;第三、规定校内再建工程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最后,就是严禁校外无关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校外车辆必须征得学校管理部门同意,或发放通行证方能在校园内行驶。

三、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由于我校地处农村,交通状况较为复杂,加之路上机动车辆与日俱增,且不排除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的违章操作,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为确保我校教育秩序的稳定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我校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1.在上学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拨打120或110,组织临时抢救和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其家长。

2.如果交通事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向交-警大队,市教育局,当地党委府电话报告。配合交-警大队作好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书面向教育局报告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3.作好全校学生的稳定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教学秩序的混乱,同时要即时作好交通安全的再教育工作。

4.学校领导要派有关人员看望病人,了解病情并作好病人家长的安慰工作,积极支持交-警大队的处理工作而后协调好病人与保险公司的赔付事宜。

第六篇: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校内的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同意,社会车辆不得进入学校。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学校门口和校内的主要道路上应设置减速和限速标志。在重要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垫。划好各类行车标线。保证校内道路交通规范有序。

三、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教育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准,领取《校车证》后方可运行。对接送学生的学校自有校车要喷涂统一颜色。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严禁租用私人车、报废车、改装车、故障车及货运车接送学生。

四、机动车辆应定期保养和检测,安全技术状况必须保持良好,所有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两次技术验审。

五、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每一车次必须安排教师随车接送。学校领导应定期随车检查,遇到恶劣天气必须亲自随车接送学生。

六、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及安全驾驶经历。对驾驶员应加强教育管理,严禁超载、超速、抢行、疲劳驾驶。学校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参加一次行车安全教育活动。

2023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福建省交通安全管理范文(通用6篇)

http://m.ycyggz.com/geshenggaokao/120945/


推荐访问:
高考资讯
高考报考
高考备考
资源库
试题库
院校库
高一
高二
高三
各省高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