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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范文(精选4篇)

2023-11-28 湖北 点击:

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

第三章 公路附属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边沟外缘至两侧规定的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设置摊点、招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机动车占路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填塞、挖掘排水沟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设置路障、棚屋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排放污水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擅自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擅自挪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和界桩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妨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12.治理超限运输。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3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负责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六)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七)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

(八)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以下简称超限)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道、省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报请有关部门:

(一)在国道、省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三)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下列行为由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门或者省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一)乡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

(二)在县道、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县道、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国家或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场、绿化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商牌、标牌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边坡、采矿、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堆积、抛撒、焚烧污物及其他类似行为;?

(六)盗窃、迁移、破坏、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封闭的垃圾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辆等行驶;?

(三)冲闯站卡、拒绝缴费;?

(四)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的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的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不论树权属谁所有,需要采伐更新时,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等有损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超限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超过规定核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测重装置。?

第二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从事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

采矿作业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矿井不得穿越公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造成路产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过往车辆及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桥头、渡口、隧道口擅自设置检查、收费站、卡,确需设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过往车辆通过批准设立的站、卡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或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配合公路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处理。公路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开发和建设时,不得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和公路排水系统,并应设立独立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格并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路通过城市规划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办理。通过乡镇的,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对已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因城市建设确需绕城改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路改道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须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10倍的行道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部门,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人员违法或失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4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分类就是以下四种: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12.治理超限运输。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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