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鉴定精选6篇
机构是汉语词汇,拼音是 jīgòu,意思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构件通过活动联接形成的构件系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司法鉴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山东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 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 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3 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2]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 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3]
6 相关制度
【篇2】山东司法鉴定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侦查机关应当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 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
【篇3】山东司法鉴定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XX年 月 日
受委托人:_____(签字: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地:_____联系方式: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
【篇4】山东司法鉴定
山东司法鉴定机构
山东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批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公告如下:
说明:
1、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业务范围以本公告为准,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
2、本公告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公告一次。
法医类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卢传华
机构负责人:满昌华
电话:0531-86336679
邮编:250014
许可证号:370101005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4名
戴郑生宋绳禹韩春美翟静满昌华张天亮宋振铎
胡蕾许桐道王庚鑫唐济生李宪伟矫汉勤曾涛
冯永平李万顺郭传琴谭明刚刘金同王善信马登岱
刘兆玺杨晓东原伟
机构名称: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莱芜市凤城西大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霍太林
机构负责人:接建
电话:0634-6279143
邮编:271100
许可证号:3710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
接建刘训时李庆昌赵京航刘玉敏张清法刘元瑞徐华林
机构名称: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宫玉柱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
电话:0535-7288705
邮编:265200
许可证号:37060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3名
宫玉柱毛继文于天林高秀泽姜翕球王志义王新刚
牛克珍衣淑香李晓峰于连忠张同文董桂英王兆平
宋元成尉秀峰徐茂芳李涛程绍忠蔡涛董洪波
于德祥李明杰
机构名称:山东诚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光
机构负责人:吴爱华
电话:0531-82742984
邮编:250002
许可证号:37010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山东诚信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10名
王磊光邱毅盖凌吴爱华王苏梅张渝杨丹彤
孟金萍贾颐舫张爱东
机构名称: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米山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承平
机构负责人:李铭政
电话:0631-8989083
邮编:264400
许可证号:37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3名
于述国孙显滋付忠怀
机构名称: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康凤英
机构负责人:李茂竹
电话:0536-2101801
邮编:261031
许可证号:370702024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康凤英曲曰臣张培森孙伟胡温庭刘儒森孙希志
栾美英何恩海郭文军孙西河刘亚徐衍明郭战利
李淑兰张贺宋书凯肖青刘美萍周茂义高佃军
李茂竹崔为发李贵仁刘长云李群张式暖刘希莲
刘立群郭新全郑世良
机构名称: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北戴庄
法定代表人:成义仁
机构负责人:成义仁
电话:0537-3165629
邮编:272051
许可证号:370802050
业务范围:精神疾病鉴定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2名
成义仁程风莲李沛英曹中昌王年生李玉娥靳士立
王克勤于兴旺谢传革周玉萍宫玉祥陈景涛王玉革
陈宏张彩鸾赵万利闫景新张金响刘汝琴刘华
韩朋
机构名称: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山东电力研究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道刚
机构负责人:姜夕锋
电话:0531-82776634
邮编:250002
许可证号:37010205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7名
王光忠赵莹旭日姜夕锋潘杰阎文瑛史兆永
机构名称:山东职业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曲金平
机构负责人:曲金平
电话:0531-82955709
邮编:250062
许可证号:37010205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山东职业病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3名
曲金平徐孝华宋志强仇宝荣王晓云蔡志春马杰
刘家民崔萍邵华戴长生闫永建王筱芬于锡山
陈珂忠刘毅张振玲范昭宾邹建芳张宏李厚勇
张维东李琦
机构名称:济宁DNA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健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欣
机构负责人:颜景欣
电话:0537-2206319
邮编:27
许可证号:37080307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济宁DNA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
颜景欣朱卫清张新华史衍席孙敬红张琳伟张娜
李明
机构名称: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启阳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仕密
机构负责人:王仕密
电话:0539-8319502
邮编:276001
许可证号:371303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16名
王仕密赵修余郑宇飞黄秀芹梁英培王菲王新民
李建善方剑季大洪王兴华王春英李娟刘彦增
唐庆余张传增
机构名称: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栋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电话:0531-85695368
邮编:250013
许可证号:37010408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
贾堂宏马晓丽申红张龙洋徐立友陈伟刘岚铮
汪运山张茂修刘培亭王莉莉肖东杰孙善会王源瑞
刘洋郭农建孙炳卫姜莉华高萍龚维明
机构名称: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机构负责人:李永红
电话:0532-83649706
邮编:266033
许可证号:37020409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26名
郭建郑淑芳王友宝孙方利林科先曹斌姜立安
梁澍李伟玲李永春刘盛林秦宪斌胡建勤宋睿
王明民刘晓萍刘隆熙李永红潘琪孙选刘先英
刑晓波李爱群马海华李文华张美莲
机构名称: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于锡振
机构负责人:于锡振
电话:0631-5232080
邮编:264200
许可证号:371004094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9名
于锡振崔红艳苏敬武陆菊芳唐翠燕侯万里李本传
李颂军曲本祥
机构名称: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0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
机构负责人:徐林
电话:0538-3222337
邮编:271600
许可证号:37090410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5名
冷培基苗明浩孙衍红邱丽齐滨
机构名称: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中心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
机构负责人:徐波
电话:0535-8955029
邮编:265701
许可证号:37060410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柳永强姚常晖贾书妍田乔月仲光维范基城徐志波
乔兴茂邹振太乔翠君宗瑞国孙松汉田凤香韩名胜
迟德思于永文曲福修曹德腾王新仲铨维方绍岐
孙支余李迅秦洪明王书圣马凤英张丽芳郑绪鹏
张焕明马仁堂李学刚
机构名称:潍坊龙城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诸城市南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明立纲
机构负责人:明立纲
电话:0536-6217678
邮编:262200
许可证号:37070511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潍坊龙城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25名
明立纲臧东升马瑞云吕纪明杨瑞利孙金环金淑荣
张建平王勇杰李树国于桂明高润发秦奎华孙建一
马洪泉王锡亮李建国孙成云李增信郑瑞启赵玉斌
赵培凯刘国庆曹瑞实李怀军
机构名称: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燕
机构负责人:陈刚
电话:0531-82919720
邮编:250062
许可证号:37010511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
【篇5】山东司法鉴定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2、工程地址: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3、建造年份: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4、设计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5、施工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6、建筑面积、层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7、结构类型:
二、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三、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2、鉴定费用:按元/平方米(按评估发证面积)进行结算。
四、委托方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或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均为A4纸张,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可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鉴定的原始依据。(委托方实际提供
的资料或材料见详细清单)
1:原始资料:包括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②设计计算书(含设计变更文件);③施工图纸(含施工变更单);④工程竣工图;⑤定点观测记录;⑥工程质检及验收文件;⑦事故处理记录;⑧维修记录;⑨历次加固改造记录;⑩历次鉴定情况记录。
2:目前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现状描述材料(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建设工程裂缝情况;②建设工程腐蚀、锈蚀、老化、风化等情况;③建设工程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④建设工程渗漏、积水等情况;
3:建设工程历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原始施工情况;②历次修缮、改造、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改变;③受灾情况;④装修情况;⑤可能影响该建设工程的周边情况。
委托时间: 年 月日
委托方联系人/电话:
委托方签章:
【篇6】山东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http://m.ycyggz.com/geshenggaokao/13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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